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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9年版)》的通知
分類:
各地建設法規
作者:
來源:
2019/06/03 10:16
渝建安發〔2019〕27號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9年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建筑安全站,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筑安全站,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和《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規定,進一步強化對我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細化管理內容,嚴格管理程序,嚴防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014年版)》(渝建發〔2014〕16號)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面臨的新問題、新形勢,我站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2019年5月20日
重慶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責任劃分和管理要求,積極防范和遏制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和《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重慶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修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以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
第四條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安全總站”)負責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具體開展市管項目的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安全站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安全總站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危大系統”),本市危大工程的判定、方案上傳、方案審批、專家抽取、論證結論、方案實施情況上傳、專家跟蹤、隱患排查治理、方案驗收、銷號等均應通過危大系統進行。
第六條 危大系統登錄網址為“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網”(http://jzzb.cqjsxx.com:8061/),施工和監理單位使用資質系統的賬號密碼直接登錄,建設單位通過企業用戶注冊入口頁面進行主賬號注冊,登陸后應及時完善企業基本信息,并給子工程項目分配用戶名和密碼。各工程項目憑分配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具體操作方法見危大系統使用說明。
重慶市建筑行業施工安全暨應急類專家由市安全總站統一分配賬號和密碼,專家用戶登陸后,自行維護身份證、照片等基本信息,生成電子專家證書。
區縣(自治縣)安全站通過市安全總站統一授權的賬號和密碼登錄。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下管線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危大工程全過程管理
我市建設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實施全過程管理,危大工程全過程管理流程圖詳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危大工程判定
1. 危大工程判定分為開工前的全面判定和施工中的動態判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供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詳見附件3)和安全管理措施。
2. 全面判定
建設單位在正式開工前,應牽頭并會同施工、監理單位,邀請不少于3名相關專業專家,對項目存在的危大工程開展不少于1次全面判定工作,填寫《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詳見附件3),并上傳至危大系統。
3.動態判定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結合工程進度,對照全面判定表,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每月開展至少1次對項目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動態判定工作,填寫《危大工程動態判定表》(詳見附件4),并及時上傳至危大系統。動態判定鼓勵施工單位邀請相關專業專家參與。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臺賬、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符合危大工程的,應及時更新動態判定表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上傳至危大系統。
第十三條 危大工程方案編制
1.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2.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安裝、鋼結構(網架、索膜結構)安裝、地下暗挖、水下作業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3. 專項施工方案應符合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的要求,作業層和附著于結構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必要時需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其專項施工方案須經過勘察、設計單位的簽字認可。
4. 專項方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并盡量采用圖說方式表達,制圖應符合國家制圖標準要求。專項方案深度及內容應參照《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點及范例》(適時發布),同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第十四條 危大工程方案審批
1.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和監理單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實施。
2.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業分包單位編、審的專項方案,經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監理單位審核,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和監理單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實施。
3. 施工單位應將審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電子版,于審批結束后3日內上傳至危大系統。
第十五條 危大工程方案論證
1.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會議組織單位應向專家支付勞務咨詢費。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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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ㄔO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
?。ㄈ┍O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
?。ㄎ澹┛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患夹g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貏e復雜、施工工藝難度較大或屬于新技術的專項方案論證,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應參加會議。
?。ㄆ撸┯嘘P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八)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會簽到表詳見附件5。
2. 專項方案論證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家組成員必須從重慶市建筑行業施工安全暨應急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組組成人員中,各專家的專業組成應合理,其中方案論證內容涉及的主專業專家人數應不少于3人,其他專家應從相關專業中抽取且專業不應重復。
(二)確因專業特殊導致市住房城鄉建委專家庫人員不能滿足專家論證會需要時,施工單位可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家庫中聘請專家參與論證。省、部級專家出席論證會時必須出示專家證書或提供專家資格查詢途徑。
?。ㄈ<医M成員中,在職人員不得少于3人。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同時應由重慶市建筑行業施工安全暨應急類專家庫帶★且主專業專家擔任。因專業特殊聘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專家,經推選也可擔任專家組組長。
?。ㄋ模┰摴こ虆⒔▎挝蝗藛T等與該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
3. 論證程序
3.1抽取專家
施工單位應當于專家論證會召開1周前,從重慶市建筑行業施工安全暨應急類專家庫系統中,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
3.2 方案預審
施工單位應當于專家論證會召開3天前將專項施工方案送至論證專家并上傳至危大系統,論證專家應提前安排充足時間進行預審,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踏勘。
3.3 論證會及論證報告
專家按確認的論證時間到達會議地點后,由組長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方案論證,通過現場踏勘、查閱資料、質疑和答辯,專家組獨立編寫和簽署專項方案專家論證報告。
3.4 宣讀并提交論證報告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在論證報告上簽字,并附上專家相關信息(專家資格證、單位、學歷、專業、職稱、職務等)。專家組長應向與會各方宣讀論證報告,并將報告(組長保留一份)提交給施工單位。
論證流程圖:
抽取專家→方案預審→論證會并形成論證報告→宣讀并提交報告。
4.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是否裝訂成冊、簽章齊全。
(二)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相關圖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四)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關圖紙、說明等是否滿足施工及驗收要求,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5. 論證報告結論應分為三種: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的判定標準細則適時發布。
(1)論證報告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
(2)論證報告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修改結論經施工單位審核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和單位法人公章后,由施工單位報專家組組長審核;專家組組長審核簽字后,由施工單位報建設單位審查,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組織實施。
(3)論證報告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表詳見附件6。
6. 上傳論證相關信息
論證會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將論證會照片、參會人員簽到表以及后期按照專家意見修改的內容資料上傳至危大系統,專家組長應在論證結束后3日內將論證報告上傳至危大系統,專家組各專家成員應同時上傳各自專家意見。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組長須對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再次填寫審查意見,該意見作為監理單位是否批準開工的參考依據,并將復核審查意見上傳至危大系統。
7. 專項方案的論證應自覺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主要是審核專家人員資格信息、參會單位人員資格,原則上不參與專項方案的論證,不得以任何名義干預或影響論證專家的具體活動。
第十六條 危大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等應派相關技術人員參加。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監理單位應派現場監理人員參加。施工單位填寫危大工程交底記錄表(詳見附件7),并于交底結束后3日內將交底記錄表、現場交底照片等上傳至危大系統。
第十七條 危大工程實施及變更
1. 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動態判定,在進入施工大門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告牌(詳見附件8),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危大工程變更記錄表詳見附件9。
3.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管理,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進行平安卡指紋打卡,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4.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5.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做好巡查記錄,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建立巡查檔案。
6. 施工單位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應于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登錄危大系統填寫上月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并上傳提供能夠判斷工程安全狀況的文字說明、相關數據和照片。監理單位應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 危大工程動態跟蹤檢查
1. 危大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帶班作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旁站監理。帶班、旁站情況應記錄在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上。
2.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單位邀請原則上為方案論證專家自專項方案實施之日起每月跟蹤一次,由專家在危大系統上填寫信息跟蹤報告(主要包括進度、是否按專項方案施工、安全隱患、處理建議等)、上傳相關照片;當工程項目施工至關鍵節點時,由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根據檢查情況對工程安全狀態做出判斷,在危大系統上填寫信息跟蹤報告。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及時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 施工單位對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負安全責任。專家的論證工作和跟蹤工作不替代施工單位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4.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編制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5.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企業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內容。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監測單位應在監測方案審批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監測方案電子版上傳至危大系統。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每月5日前將關鍵環節的監測報告或數據上傳至危大系統;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危大工程隱患治理
針對危大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整改責任人、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五定”落實的要求閉環整治。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全程進行督促、檢查、復核。鼓勵施工單位邀請專家參與隱患治理方案的確定。施工單位應在隱患整治結束后3日內,將整改相關資料(含整改前、后的照片)上傳至危大系統。
第二十條 危大工程驗收
1.危大工程的驗收分階段性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和方案實施的總體驗收三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對照專項方案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驗收,由監理單位進行復查驗收,驗收檢查情況應記錄存檔。
2.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四)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五)施工單位原則上邀請專家參與驗收。其中,申請采取人工抽取專家進行論證的項目,必須邀請方案論證專家組長或由組長委托2名專家組成員參與驗收。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
3.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詳見附件10),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施工單位應在驗收結束后3日內,將危大工程驗收表(詳見附件11)、驗收照片上傳至危大系統。
第二十一條 危大工程銷號
施工單位應在危大工程施工全部結束、危險源消除后3日內,將監理、建設單位審核后的危大工程銷號表(詳見附件12),上傳到危大系統,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在系統中予以確認。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市安全總站負責制定建筑施工安全專家庫分類標準、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定期更新專家庫的專家名單。專家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區安全站應對各自監管項目的危大工程全過程管理進行全覆蓋檢查。同時,按“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建立內部層級抽查督查機制,原則上危大工程抽查比例不應低于10%。
第二十四條 應急搶險工程中涉及危大工程的應急處置不適用本細則。但應在搶險結束后1日內,由施工單位負責將事故概況、搶險經過、處置結果、現狀等相關情況及時上傳危大系統,并每天動態跟蹤更新直至危險源解除。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五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危大工程判定、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施工單位未責令停工整改的,對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單位未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大工程實施監理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以往的文件與本文件有沖突的,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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